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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花13万搭浮桥收“过路费”被定罪 合法合理吗? 天天新视野

时间:2023-06-28 22:13:08     来源:个案说法

刘章律师


(相关资料图)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

涉嫌猥亵案辩护律师

案情

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振林村、安全村以及附近其他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

多年来,洮儿河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但也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

黄德义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

90年代,黄德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当时的黄德义已是一名教师,“我出了4000块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摆渡。”

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但是,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比检察院指控数额要多出近一万元,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根据黄德义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与黄德义一样迷茫的,还有两岸的部分村民,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当地多位村民也称,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

转自:央视网,内容综合来自红星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什么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章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市场上有很多摆摊的小商小贩,当地的小混混、村霸在这一带很有恶名,大家都不敢惹,去别人的摊位上拿个苹果,到其他摊位上拿个东西。拿了以后,大家都敢怒不敢言,但是拿着东西价值都不高。强拿硬要就比较符合一般老百姓的认知。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求也做了一定的限定,要求寻衅滋事特指的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出发点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其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比较了解寻衅滋事罪是一个万能的罪名,是一个被称之为“口袋罪”称呼的罪名。因为,我们很多时候可以把不好定罪的行为都把它定到寻衅滋事罪里面。

大致总结起来,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导致社会秩序扰乱,这是它的核心特征。

方弘: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黄德义认为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对于收费,黄德义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您认为黄德义到底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章律师:我认为他是肯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很简单,构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讲究的是罪刑法定,也就是当某一个人的行为全部满足了刑法所要求寻衅滋事罪的这些要件之后,才有可能构成。

那么,我们先按照法院的判决理由给它归下类,看它能归入哪一种,看看法院认为他是哪一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唯一能靠得上的就是强拿硬要型,也就是说强行向过路的路人收取过路费。法院应该是认为这能满足刑法293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黄德义)是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但是,不要忘记了,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有要求的,就是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界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我们看一下黄德义的行为有没有寻求刺激?他显然不是发泄情绪,也不存在逞强耍横,他是基于朴素的认知即这个桥是他修的,他为这个桥投入了成本,同时方便了大家,你们也补贴我的成本,同时他可能也想赚取一定利润,向他支付一定的费用,也不存在什么逞强耍横,收这个过桥费更不是无事生非。所以,他对于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就完全不符合。

我们再看客观客体方面,也就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要求是寻衅滋事行为必须要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当地村民以及附近过路人的通行过路的秩序,比如人家正常好好的一个路,你拦着不让过,要收过路费,这显然侵犯了人家的路权和通行权。你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但是,本案当中恰恰就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为原本就没有路,原本村民是要绕行70里的路去河对岸种田或是做生意等,原本是不存在路的,也就不存在侵犯村民过路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他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呢?

社会秩序不能泛泛的说,违反了公路法,违反了水法,不能说违反了这种抽象的法律,就是扰乱社会秩序了。寻衅滋事罪当中的社会秩序一定要是很具体的。本案当中,我觉得在本质上,黄德义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当地村民的社会秩序。从本质上来看,它的危害性也不存在,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危害性。

为什么法院会判他有罪?

我的看法是这其实跟现在国内的大背景是有关联的。如果我们以“过路费”作为关键词到裁判文书网或者到百度上去搜索,可以检索出大量的收取过路费被判刑的案例,非常多。这些不同的案例当中被判处的罪名也是五花八门,非常不一样,有定敲诈勒勒索罪的;有定非法经营罪的;也有定寻衅滋事罪的;当然也有认为只是普通的行政违法,不认为犯罪的;甚至还有认定为合法行为的。但是,主流是法院判决有罪的非常多。当然,每一个案件都有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被定敲诈勒索罪的案例跟本案情形一样吗?完全不一样!

比如,这条路就是正常的路,但出来一伙人拦路收费,这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了。因为,无论是水法还是公路法都明确规定路不可能是谁想修就修的,如果你修了不收费,也好;但是你一旦收费,这是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所以,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这就构成行政违法。这种认定我觉得没有问题。

还有一些处理认为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的理由跟黄德义提出来的是完全一样的,比如,本来这个地方没有路,我自己掏钱出资修了路,方便了附近村民,方便了市民出行,要收回一定成本就收了费。这就是一种自愿的补偿,如果你自愿给,我们是一种自愿的民事补偿关系,与社会、与国家也没有什么危害。这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合理的行为。

但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黄德义是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

方弘:法律规定修桥补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我们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虽然这本身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无论是桥还是路,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涉及到了最基本的生命安全的问题。本案当中,黄德义看上去其实做了一件好事儿,但是在法律上来说评价也不一,属于行政违法?合法行为?还是犯罪?

黄德义是被定罪了,这个桥也被拆了。与黄德义一样迷茫的,还有两岸的部分村民,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浮桥没被拆除的时候,李某某通过浮桥去往白城,路比较顺,单程45公里。而浮桥被拆之后,“我得去镇西大桥绕,单程80公里,一下子多出去快一半的路程,得多花四五十分钟,我开的是货车,一个来回,油钱都得多花一百多,要是跑两趟,就得多花两百多,还耽误很多时间。”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复:“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而且这个桥又是13万建的,说拆就拆,这也是财产损失。您怎么看处理拆桥的问题?

刘章律师:其实,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政府在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在司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是不能机械执法,为了执法而执法,甚至在法律达不到要求的时候,还创造条件动用法律手段惩治普通公民。但是,惩治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又是什么?

我们不能不去衡量这些后果!

当然,我们有时候也很理解,特别像本案当中的这种县级市政府,可能经济发展的也比较落后,县财政也比较困难,建一座桥也是要先行进行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但是,当在有这样现实困难的情况下,当出现了像黄德义这样自发提供了公共产品,提供了桥的情况下,即便按照现行法律执法,认为这个行为违法了,其实是有很多的变通办法来处理的。

比如搭浮桥只要13万,政府要真的建一座桥梁可能要130万,在黄德义已经建了浮桥,而且已经稳定运行的情况下,是不是能够一方面把它认定违法行为的同时,把坏事变好事,政府以更积极的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支配下,把这个产品能不能购买过来?黄德义投入了多少成本,把这个成本补偿给他,甚至可以聘用黄德义维护桥梁,支付给他一定的费用。这不也是政府以一种变通的方式来行使公共职能吗?

总比拆了好得多!只要当地政府是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事,总能想出变通的办法,而且让这个事情合理合法,兼顾地方财政能力,兼顾当地的人民群众的日常需求,能这样做可能是一个皆大欢喜,几方共赢的局面。这即维护了法律实施,也彰显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当然,这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设想。

结语

确实,始终从人民利益出发,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一心一意为百姓造福,让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和美、越过越幸福,这是政府机关的情怀所在,更是使命所系。如果一切以此为出发点,或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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